关于二级建造师对扬尘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裸露地面覆盖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告示牌。
现场围挡和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冲洗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车辆清洁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物料密闭处理
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施工垃圾清运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气象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施工工地公示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在线监测设备
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影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降低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