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仓库面积的相关规定如下:
丙类仓库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4800平方米。
地上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平方米,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当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
煤均化库 (一、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
(一、二级耐火等级):
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粮食平房仓(一、二级耐火等级):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防火分区面积最大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全部设置自喷时可增至1000平方米。 商店营业厅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
防火分区的面积可为10000平方米。
这些规定为一级消防工程师在仓库防火设计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根据具体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存储物品类型、建筑耐火等级等因素,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