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程序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执业要求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是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监督管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职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