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较大事故处理

晓宁说教育 · 2024-12-27 03:44:47

一级建造师在处理较大事故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事故报告

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处理原则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相关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处理较大事故时,一级建造师应确保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情况,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以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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