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由 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发的。具体来说,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法实施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厅、建设局等。二级建造师证书由各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包括省级、市级和地方县区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简称住建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作,包括制定建筑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对建筑行业进行监管。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等工作也是由住建部负责。
因此,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是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