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证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注册程序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注册证书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号码、专业类别、注册单位、注册日期等信息。
注册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并重新注册。
注册条件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施工经验,并符合国家相关机构的注册要求。
申请人需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初始注册条件包括: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
变更注册涉及注册单位、执业岗位等信息的变化。
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满前进行,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增项注册涉及增加执业专业类别。
注销注册的情形包括: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因劳动合同解除与注册单位解除关系等。
监督管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
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期内需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继续教育是重新注册的重要条件,未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将无法进行注册或延续注册。
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性和执业质量,通过明确的注册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