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按照预定的总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的主要风险由建造承包商承担,有利于控制成本,但可能存在偷工减料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质量控制。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的风险由发包商和承包商共同承担,有利于控制工程量和成本。
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其主要风险由建造承包商承担,有利于控制成本,但可能存在偷工减料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质量控制。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其主要风险由发包商承担,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但不利于控制成本,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成本项目范围。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和专门规范的合同,如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可以履行抗辩权,风险各方共担。单务合同是指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无偿合同是指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非格式合同则没有这些限制。
此外,一级建造师合同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分为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一级建造师和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并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