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投标异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提出异议的前提和时限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来说,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间通常为3日。
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内容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依据,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出评标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招标人的答复和处理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异议后,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以便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异议的认可与否,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异议成立,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评标结果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寻求法律途径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寻求法律途径,例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处理程序
异议的受理主体为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投诉的受理主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等,具体取决于招投标活动的行业属性和管辖范围。
投诉的处理程序包括:接收投诉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公开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
建议
投标人在提出异议时,应确保异议内容具体、明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增加异议被受理的可能性。
投标人应保持耐心,并在招标单位回复后,如有需要,提供额外的补充材料。
若招标单位的答复仍不能令投标人满意,投标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投标人在整个异议处理过程中,应保持专业和理性,避免使用攻击性或情绪化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