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建造师氡含量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如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的氡含量应不超过200Bq/m³。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如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的氡含量应不超过400Bq/m³。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氡含量应不超过200Bq/m³,游离甲醛含量应不超过0.08mg/m³,苯含量应不超过0.09mg/m³,氨含量应不超过0.2mg/m³,TVOC含量应不超过0.5mg/m³。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氡含量应不超过400Bq/m³,游离甲醛含量应不超过0.12mg/m³,苯含量应不超过0.09mg/m³,氨含量应不超过0.5mg/m³,TVOC含量应不超过0.6mg/m³。
其他相关规定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TVOC含量分别不得大于200Bq/m³、0.08mg/m³、0.09mg/m³、0.2mg/m³、0.5mg/m³。
综合以上信息,一级建造师在处理与氡含量相关的问题时,应确保所涉及的民用建筑工程严格符合以下规定:
Ⅰ类建筑:氡含量≤200Bq/m³
Ⅱ类建筑:氡含量≤400Bq/m³
此外,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因为这些规定有可能随时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