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用益物权

小黑说教育 · 2024-12-27 04:52:52

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经营权人可继续承包。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自登记时设立,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需依法报批。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收回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

建议一级建造师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重点掌握这些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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