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桩身抽检数量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验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特定情况下的抽检数量
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宜少于10根。
其他补充规定
工程桩的总数量低于50时,用于检测的数量不能低于两个。
对于甲级桩基,检测数量为100%。
对于甲或乙级桩基,抽检数量为50%。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一般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
对于特殊工程或地质条件较差的灌注桩,抽检数量应适当增加,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20根。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桩,如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和人工挖孔桩,抽检数量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建议在实际工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抽检数量,确保桩身质量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