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种类包括: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可以是自己或他人的物。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包括:
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地役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 掌握物权的种类及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原则
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以及它们在实际中的应用。
熟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它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设立和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