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代理制度主要涉及 代理制度的概念、种类、设立、终止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关系。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概念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的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法律关系
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无权待定,追认时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由行为人承担。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特别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包括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这些知识点构成了二级建造师工程代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帮助考生理解和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