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仲裁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一种民间解决争端的方式,通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决,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参加的,不能强迫进行仲裁。
独立公正原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在独立、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仲裁。
效率原则:仲裁应以高效的方式解决争端,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保密原则:仲裁过程和裁决内容应予以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仲裁、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和执行等阶段。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作出的最终决定。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并履行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端方式,原则上,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一方在约定仲裁后又提起诉讼,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解决各种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进行仲裁。
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反之,如果选择诉讼,则不能进行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可以因特定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例如仲裁员的枉法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等。
仲裁和解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反悔,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这些知识点构成了对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仲裁条例的基本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