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耐火标准主要涉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适用于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易燃物品库、油漆库,以及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等。
二级耐火等级
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适用于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地下车间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索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除吊顶和隔墙体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适用于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以及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
四级耐火等级
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这些耐火等级标准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耐火时间,以减少火灾损失和危害。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防火规范,以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