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物权的保护

大政教育 · 2024-12-27 06:18:43

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权利。

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原物或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

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物权的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和解、调解等,公力救济主要通过诉讼解决。

综合以上内容,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和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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