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权利
1.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此外,一级建造师还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包括组织、协调、监督施工,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并具备签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支付等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一级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