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厂库间距的相关规定如下: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外铁路中心线:40m
厂内铁路中心线:30m
厂外道路路边:20m
厂内主要道路:10m
厂内次要道路:5m。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其他特殊情况
当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少于4m。
如果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时,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并保护周围建筑及人员安全。在实际应用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消防法规进行详细设计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