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劳动保护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特殊情况下,如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纺织、化工等行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或计件工资时间。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为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社会保险与福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