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用电政策规定

左芳精彩说 · 2024-12-27 07:30:55

二级建造师在用电方面需要遵守以下政策规定:

用电手续的规定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用户在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方案:低压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依据供电方案开工建设受电工程,逾期不开工的,供电方案失效。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日内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该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应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用电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规范。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特殊情况下的用电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间,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用电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益。二级建造师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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