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动产物权考试的主要考点是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在实际学习和考试中,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转移给另一方,通常是第一手交付给第二手,或者通过某种方式表明第二手已经取得了该动产的实际控制。
交付的效力:
一旦动产完成交付,物权即发生转移,原所有人失去对该动产的占有和控制,新所有人获得对该动产的占有和控制。
例外情况:
虽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以交付为准,但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这些物权的转让已经完成,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它们仍然可能受到原所有人的追索。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和掌握,可以更好地应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动产物权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