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实务工期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具体包括顺延工期和费用索赔两部分。
顺延工期:
承包人要求增加工期期限,以避免支付或减少支付逾期完工所造成的违约金。
费用索赔:
承包人要求对方补偿因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工损失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息以及其他特殊性费用。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期索赔的计算
直接法: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实际干扰时间为工期索赔值。
比例分析法:工程量增减一定比例时,计算相应的工期索赔值。
网络分析法:通过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工期延误。
索赔程序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未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索赔成立的条件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非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建议
承包人在遇到非自身过错导致的工期延长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索赔过程中提供支持。
承包人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索赔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和合同约定,以提高索赔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