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担保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担保方式及责任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则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国际贷款转贷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保证责任:保证人需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主债权转让或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动产通过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等。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书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中标人提供,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防止承包人挪用预付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各方在担保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