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工程变更补偿的问题,以下是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整理的要点:
工程变更补偿的原则
发包人原因
如果变更是由发包人(如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如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限提供必需条件,发包人应赔偿勘察和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实际工作量。
合同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首先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变更价格,或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已有价格适用
如果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合同价格变更。
类似价格参照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但有类似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协商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工程变更引起的其他费用调整
措施项目费调整
如果变更导致施工方案改变,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时,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变化调整,不得浮动。
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变化调整。
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变化调整,但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工程变更索赔
变更设计
包括修正设计图纸错误、漏项、增减工程以及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
索赔类型
包括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
注意事项
变更估价应考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项目。
如果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超过15%,或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双方应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而成,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