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作为债权人,其债权的受偿顺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优先债权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优先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部分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序清偿。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其他债务。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通常根据到期时间确定。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交付遗赠
交付遗赠通常为第三顺序。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以上顺序可能受到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的影响,请以当地法律和法院裁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