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第十七条

赫顿百知 · 2024-12-27 09:34:35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议:

注册建造师应时刻关注自身执业状态和资格,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被注销。

在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时,应及时配合注册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执业职业生涯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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