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议:
注册建造师应时刻关注自身执业状态和资格,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被注销。
在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时,应及时配合注册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执业职业生涯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