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以下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施程序: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执行: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