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编号的编制规则如下:
编号首位:
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第2位:
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第3、4位:
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第5、6位:
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第7、8位:
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因此,一级建造师编号的格式通常为:省份简称(1位)+ 级别(1位)+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 资格证书年份(2位)+ 初始注册年份(2位)。例如,北京的一级建造师编号为“京110507”。
请注意,这些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建设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