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物权制度主要涉及物权的法律特征、种类以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和排他性。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不动产物权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权利归属、返还原物、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知识点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建设工程法规部分非常重要,建议考生仔细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