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运输合同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运输合同的定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分类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标的是运输行为: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诺成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承运人的权利
求偿权:当托运人有错误时,承运人有权要求赔偿。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的义务
运送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必须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准时运送到目的地。
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货物已经到达或需要提领。
按指示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必须按照托运人的指示运输货物,未经托运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的权利
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多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内容构成了对一级建造师运输合同法的全面概述,涵盖了运输合同的基本定义、分类、法律特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一些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