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民事诉讼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案件。
回避制度
指当事人或者其他与审判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
财产保全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立即限制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判决能够执行。
先予执行
指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审判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在判决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些考点在一级建造师的考试中有可能以不同形式出现,建议考生重点掌握这些基本概念和程序,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