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预付款比例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但不宜超过20%。
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
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与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
预付款的支付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预付款扣回
预付款扣回公式为:R=A/[(F2-F1)*S]*(C-F1*S),其中R为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为工程预付款总额,S为签约合同价格,C为同累计完成金额,F1为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F2为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预付款用途
预付款应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购置材料、工程设备,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预付款支付程序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进行核实,然后向承包人发出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逾期处理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预付款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预付款的金额和扣回方式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