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土地物权法规

思维教育馆 · 2024-12-25 01:45:37

关于二级建造师土地物权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土地所有权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建设使用权到期消灭。

地役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知识点是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关于土地物权法规的核心内容,建议考生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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