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的仲裁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关键要素。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此时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组成。
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可以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国家秘密可协议公开。
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也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
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证据是伪造的。
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适用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包括民事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不包括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依照法定管辖,由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这些法规构成了二级建造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依据仲裁制度进行解决的法律框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纠纷能够高效、公正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