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聘用法律关系主要是 劳动关系。虽然二级建造师的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法律关系。
聘用合同的性质
二级建造师的聘用合同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执业资格聘用合同。这份合同主要约定了证书的使用时间、费用及相关要求,不同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差异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如人力部门)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需要在劳动局备案,属于有制式合同条款的规定,涵盖员工的待遇、薪金等。
聘用合同则主要涉及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使用及相关服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全面内容。
劳动关系的认定
尽管存在不同的合同类型,但二级建造师与聘用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聘用关系的法律效力
建造师聘用合同如果是基于聘用关系签订的,则具有法律效力。聘用关系意味着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受聘后,可以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
挂靠行为是违法的,相关的挂靠合同无效。例如,国家不准挂靠,如果通过技术服务或顾问等合同形式进行变通,虽然合同本身可能有效,但挂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与聘用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通过聘用合同来规范。同时,必须注意挂靠行为的非法性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