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发包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得违法发包:
发包人应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禁止与承包人串通。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发包人应在隐蔽工程之前配合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验收,若未及时验收,需对工期和费用进行补偿。
及时验收工程: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
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需在合同协议书后的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场地范围,并提供相关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等。
协助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增付费用:
若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增付费用。
相互配合: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需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些义务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