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发包人的义务

白冰教育知识 · 2024-12-27 15:39:01

一级建造师发包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得违法发包:

发包人应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禁止与承包人串通。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发包人应在隐蔽工程之前配合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验收,若未及时验收,需对工期和费用进行补偿。

及时验收工程: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遵守法律:

发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

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需在合同协议书后的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场地范围,并提供相关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等。

协助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增付费用:

若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增付费用。

相互配合: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需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些义务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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