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监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理依据
监理工作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监理权限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不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除非有相关签字手续。
监理方式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监理程序
组成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的人员与设施;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监理服务;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工程监理档案文件。
监理工作措施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控两管一协调”
监理工作围绕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合同、信息,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进行。
问题跟踪
监理人员应通过获取项目资料和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适用法规,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思考和对比,发现问题并进行跟踪。
旁站监理
施工企业应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这些方法有助于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