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申诉流程如下:
提交申诉申请
考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 30天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诉书(含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成绩、申诉理由等)、成绩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支持材料(如监控录像、答题卡复印件等)。
受理与汇总
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 40天内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查申请并报至人社部考试中心。
成绩复核
人社部考试中心负责协调评卷工作单位,对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考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登分、核分是否正确、卷面成绩合分是否有误、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
对主观题评卷的自主评分幅度不在复查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结果反馈
评卷单位复核完毕后,应及时向人社部考试中心提交相关报告。人社部考试中心自收到复核结果 15天内反馈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在收到人社部考试中心的复核结果后,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答复申请人,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二次申诉
如果考生对初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事考试机构继续申诉。二次申诉时,考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建议考生在申诉前详细了解申诉的规定、时间和流程,并认真分析自己的成绩,找出成绩出现问题的原因,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