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质量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首要责任主体,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监理单位的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施工行为。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业。
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标准的管理与复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和发布,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适用于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包括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等。
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明确各方的责任,并促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