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继续教育的有效期
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
继续教育的抵充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且取得相应的证明的,可抵充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具体抵充学时包括:
参加全国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的申请与延续
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这些规则确保了二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保持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资格的有效性。建议建造师们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注册到期前完成所需学时的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