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增减额

好奇百知 · 2024-12-27 16:49:24

一级建造师合同中,合同价款的增减额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期后,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发承包双方应依据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要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调整原则是: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项目特征不符

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其他因素

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等事项也会影响合同价款的调整,具体调整程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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