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管理法规定

教育图书 · 2024-12-27 17:10:35

关于二级建造师的管理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管理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造师管理体制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建造师分为一级和二级,每个级别有6个专业。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保管和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是3年。

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种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过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

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其他相关法规

建造师的执业管理还包括对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这些法规构成了二级建造师的管理框架,明确了注册程序、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质量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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