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失职指的是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行业标准进行工作,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或危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未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对必须检查验收的项目未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审批的技术文件,未进行审批或不进行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
未进行必要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对于工程中需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项目,未进行这些活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
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
对于应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的指令,未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出现问题。
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导致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
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工程损失。
与承包商勾结,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放任承包商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其他失职行为:
如未按规定进行签字、代签和越级签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等。
监理工程师失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工程质量不达标,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工程延期,影响工程进度和相关方的利益。
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