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物权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物权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知识点: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支配权(直接支配,无须他人意思)
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财产权(对物的利用、归属和担保)
排他性(一物一权)
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些知识点构成了一级建造师在建设工程物权管理制度方面的基础知识。建议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项目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物权的合法设立和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