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保修期通常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