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离休干部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待遇
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政治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可以阅读文件、传达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大的活动。
医疗待遇
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住房待遇
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建房问题由接受安置地区负责解决,建房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承担。
用车待遇
在用车方面也会得到适当的优先照顾。
其他待遇
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
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补充待遇
一级建造师退休后,可以按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还可以享受企业或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企业或单位自行确定。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离休干部的待遇在多个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政治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