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处理合同价格变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现场签证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调增事项: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未提交则视为无调整请求。
调减事项:发包人应在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及相关资料;未提交则视为无调整请求。
核实与确认:发(承)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
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工期延误时,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价格调整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较高者,承包人原因则采用较低者。
工程设计变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变更项目的,采用该项目单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单价调低,减少部分单价调高。
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的价格调整原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信息也应遵循相应规定。
以上原则和程序为一级建造师处理合同价格变动时提供了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