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供应原始资料、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必须确保供应的物资符合要求,并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都应负责返修。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不负责返修;若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有偿返修。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保修期限和范围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