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 存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施工许可证
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
部分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依法实行强制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其他相关规定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报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些规定确保了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开工,并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以及使用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