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消费税公式

予昇亲子 · 2024-12-25 02:07:30

一级建造师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零售金银首饰

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 = 购进原价 × (1 + 利润率) × (1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未分别核算销售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这些公式涵盖了消费税计算的各种情况,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计税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消费品类型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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